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21执保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执行人: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塔南路华锦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谭亚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陈文,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文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立案庭移送执行(2021)新3121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文银行存款310315.5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旭翠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吕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