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21执保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执行人: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塔南路华锦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谭亚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陈文,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文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立案庭移送执行(2021)新3121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文银行存款310315.5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旭翠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吕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