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7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307国道清徐段西木庄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170102645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569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晋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晋仲裁字第1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