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

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180号
申请人: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芮城县东垆乡三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牛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307国道清徐段西木庄口。
法定代表人:郭瑞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357317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保证判决以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申请对被申请人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57317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春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