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180号之一
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芮城县东垆乡三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30346835232N。
法定代表人:牛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307国道清徐段西木庄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1701026457F。
法定代表人:郭瑞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0元,减半收取3330元,由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春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