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181号
原告:芮城县民兵混凝土搅拌站。
住所地:芮城县古魏镇南关(新兴巷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民兵,该公司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逯晓姣,女,1999年6月7日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XX街XX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
住所地:307国道清徐段西木庄口。
法定代表人:郭瑞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芮城县民兵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芮城县民兵混凝土搅拌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16元,减半收取83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进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冬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