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财保31号
申请人:西藏渝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拉萨建材交易市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DHY19。
法定代表人:陈德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香江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39982974。
法定代表人:腾长江,职务不详。
申请人西藏渝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藏渝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开户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吉隆支行)的款项人民币165 3620元。申请人西藏渝海实业有限公司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投保担保金1653620元(保险单号:2310004852020000045)。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渝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吉隆支行)的款项人民币1653620元。冻结期限为执行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西藏渝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达 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吴 天 乙
书 记 员 米玛顿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