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522执99号
申请执行人:**,系四川省大邑县人,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
被执行人:四川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为志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5民终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300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已认可,剩余款项40000.00元于2021年11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于2021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522执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玛 多 吉
审判员 次仁曲珍
审判员 白玛德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央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