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帅。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川0781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27052.20元,返还保证金160000.00元,给付已预交(预付)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8582.00元,总计295634.20元,并给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00元,未受偿295634.20元(未含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781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未清偿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江油市康尔王鹿业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廖万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