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2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茶盘路三段60号泰合创信锦城第6幢5单元6层6-2号;
法定代表人:田凡。
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街道北大街10号1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078871770Q;
法定代表人:周靖。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川078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3554153.17元(利息另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78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廖万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