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油市某某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2677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78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4153.17元(暂不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37942元从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万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