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与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3435民初95号
原告:阿***,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南充市嘉陵区茶盘路三段60号泰合创信锦城第6幢5单位6层6-2号。
法定代表人:杨延兵,系公司经理。
被告:**日,男,1977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阿***与被告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阿***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8.00元,由原告阿***负担。
审 判 长 木乃什日
审 判 员 王  蕊
人民陪审员 蒋 文 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翩 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