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34民初861号
原告:越西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曲木伍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茶盘路三段**号泰合创信锦城第*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越西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诉被告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越西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越西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