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扬大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执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扬大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永和水库旁)。
法定代表人:何广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扬大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20)苏1091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2020)苏1091执750号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20)苏1091执750号限制消费令。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向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信息,最终查询及执行情况为: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剩余金额较小,暂无扣划价值;且因账户异常,暂无法冻结;
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
三、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溧阳市××洋镇××、××房产本院已经查封,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因系轮候查封且面积较大,房产价值显高于本案标的,本院暂不处置。
四、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乔文进
审 判 员 石 立
审 判 员 吴 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雁
书 记 员 陈炳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