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2执2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归还货款20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218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9)苏0412民初87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 超 审 判 员  陈 建 审 判 员  何家亮
法官助理  冯 磊 书 记 员  马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