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02财保26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598号。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洋河村(永和水库旁)。
法定代表人:何广才,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对被申请人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何广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何广才、***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洋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何广才、***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