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8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

法定代表人:陈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家信,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林,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附楼(**)2A。

法定代表人:刘慧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泓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石化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陈茂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晓佳,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阳霖,四川运逵(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小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云海,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佼,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故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已完工程量及造价系本案争议焦点之一。鉴于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工程量及造价系本案基本事实,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来确定,虽然一审中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鉴定后又撤回,但二审中再次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并举示了施工图等证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之规定,本案确有必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案涉工程造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张卫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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