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申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917080。
法定代表人:陈小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9日,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现住重庆市忠县。
一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5日,住重庆市江北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31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海川
审 判 员 秦建华
审 判 员 黄晓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严 凌
书 记 员 冉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