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綦江区聚发苗国场,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2004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綦江区聚发苗圃场,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三会沾滩村回龙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BU8187。
经营者:**,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0号5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9170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滨河大道二号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867649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睿,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綦江区聚发苗圃场、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现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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