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

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与青海省物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玉民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青海省物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与青海省物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对缴纳诉讼费虽经申请缓交,但未按本院准许时间内按时缴纳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17.00元减半3708.00元由上诉人承担。
审判长:格来次昂
审判员:黎英
审判员:**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文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