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830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亚临界空冷机组烟气脱硫BOT承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编号:BKOY-YCCD-20151208-820),《合同》第14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办法为“…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首页明确写明合同签订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东渠路西二巷,山投办公大厦12层”,因此,上诉人认为芮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合意,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830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位于山西省××风××镇,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约定,应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官福
审判员陶佩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亚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