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0执1701号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汇通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447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4780011元,本案执行费50200元。2021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均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1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书记员 厉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