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晋0830民初1105号
原告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土建公司)与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欧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被告北科欧远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晋0830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北科欧远公司的管辖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晋08民辖终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乡土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玉玺、被告北科欧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张晓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从结算报告以及之日起,30天内给予回复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如果没有在该时间内给予结算的,以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的结算资料为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第十七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本案中,原告新乡土建公司与被告北科欧远公司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签订的《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KW亚临界空冷机组烟气脱硫BOT承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亚临界空冷机组烟气脱硫BOT承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确定的建设工程,经被告方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分包工程结算书》等竣工结算资料,被告方项目经理徐喜顺于2017年3月5日在《完工单》签署“以上施工内容都已完工,所有验收资料也移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从即日起在两个月内完成工程款最终结清审批后一个月内即于2017年6月5日前付清原告工程款,在原告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证据提交后,被告逾期未予答复,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应以原告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认工程款的依据,被告在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且已经过工程质量保修期验收合格后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765772.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1日起到全部付清工程款之日止计算利息)主张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被告应从2017年6月6日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相应利息。被告辩解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和利息与事实不符及请求工程款没有任何依据的理由,未提供足够相反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10日,原告新乡土建公司与被告北科欧远公司签订《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亚临界空冷机组烟气脱硫BOT承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发包方(全称):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方(全称):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亚临界空冷机组超低排放项目土建工程。工程地点:山西省芮城县风陵渡镇山西大唐运城发电厂。工程内容:议标工程量清单内所包含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按照发包方要求。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叁佰贰拾柒万元整(¥3270000.00元)。单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在百分之五内不做调整(含百分之五),超过百分之五据实结算,价格按照后附价格清单执行,价格清单中没有的,参考类似项价格,没有类似价格的,按照当地合理的市场价执行(需双方协商决定)。……竣工申请支付验收款约定:承包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后方可申报结算。竣工结算审核:发包方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发包方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后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0%,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10%。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方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两个月。(2)发包方完成支付的期限:一个月。……”合同还约定了质量标准、合同价格形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基本完成后,经被告方验收,被告方工作人员李广明分别在《交工验收单》、《工程量计算表》、《绘图输入构件工程量计算书》等项目审核表签名报被告方相关部门审核,2016年6月30日被告方项目负责人徐喜顺、北京五环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刘彬、原告方单位负责人郝海增分别在《竣工报告》中“审核意见”栏签名,《竣工报告》载明:“工程造价:870万元,工程项目已完成,现场已清理整洁,施工资料已整理成册,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无未完成工程”。因工程施工中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较原土建施工合同增加较大,双方又于2016年7月18日签订了《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亚临界空冷机组烟气脱硫BOT承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载明:“因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较原土建施工合同增加较大,特签订此补充协议,双方遵照执行。工程量:详见所附清单(包含涉案工程的土建新建、基础工程、土建改造、加固、厂区硬化、道路硬化等工程项目),工程价款及承包方式:本补充协议暂定总价肆佰柒拾贰万元(4720000元),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所附清单,工期:按甲方要求,违约责任: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按时保质的完成本工程,如造成工期延误,承包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每延迟一日承担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的违约金直至工程交工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其余未明确部分遵照原合同执行……”。2016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报送了《结算汇总表》和《分包工程结算单》,内容分别为:“一、合同内结算书金额:7710752.94元;二、设计变更结算书金额:31714.82元;三、洽商委托结算书金额:2096414.44元。合计:9838882.20元”、“工程名称: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600MW亚临界空冷机组超低排放项目湿电及脱硫部分土建工程。业主名称: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方名称: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分包方名称: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总价小写:9838882.2元大写:玖佰捌拾叁万捌仟捌佰捌拾贰元整”。2017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报送《交工验收单》,内容为:“验收内容:(部位、工程量)1、氧化风机房;2#除尘器基础工程及包柱脚;3、脱水楼工程;4、石灰石粉仓工程;5、电子设备间工程;6、2#浆液循环泵工程;7、综合管架工程;8、1、2#浆液循环支架工程;9、1、2#吸收塔加固工程;10、工艺楼墙体开洞;11、石灰石浆液基础;12、1、2#密封风机;13、1、2#工艺楼连接平台;14、厂区、道路及其他工程等”,被告方工作人员李广明在验收结论、专业工程师栏签署意见“详见附件竣工报告”并签名,同年3月5日,被告方项目经理徐喜顺在《完工单》签署意见“以上施工内容都已完工,所有验收资料也移交”并签名。2018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质量保修期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承建的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亚临界空冷机组烟气脱硫BOT承包项目(编号BKOY-YCCD-20151208-820、BKOY-YCCD-20151208-820-1),于2015年11月10日开始施工,2016年6月30日竣工验收。1、根据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方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后付至审计金额的90%,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10%。2、按照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缺陷责任期,工程责任保修期为24个月,在保修期内未有不合格及修复返工事项,且无质量缺陷。请项目部领导核实质保期限。发包方(全称):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发包方(项目经理):徐喜顺(签名)2018年7月16日承包方(全称):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印章)承包方(项目经理):郝玉录(签名)2018年7月16日”。截止2017年1月14日,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6073110元,剩余工程款3765772.2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未付,诉至本院。
一、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765772.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6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26元,由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焦春涛
人民陪审员 赵秋玲
人民陪审员 冯秋菊
书 记 员 冯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