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3172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91410728719199604A),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长孟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新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水,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慧通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4713174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南大桥村委会新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振龙,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慧通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733061.5元,执行费497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7月13日、2021年11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房产、有津DT0007埃尔法车辆;
3、于2021年7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2021年11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农商银行东丽万新支行账户1193297.15元,冻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15日,2021年12月1日扣划发还申请执行人;
4、于2021年11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果;
5、于2021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于2021年12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DT0007埃尔法车辆底档,查封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1日,因车辆查找不到,无法处置;
7、于2021年12月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丽国
审判员 王远宝
审判员 刘冠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祎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