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民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阳俊,四川索正(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9层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60030P。

法定代表人:王华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110000717825966F。

法定代表人:晏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泉,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341XK。

法定代表人:何其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男,系该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三贤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86699895K。

法定代表人:刘永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春,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资阳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20)川202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在二审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20)川202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59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四川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文利

审 判 员 王 力

审 判 员 刘 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祖亮

书 记 员 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