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3285号
原告: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铁路侧2FH03。
法定代表人:陆坤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
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晏志勇。
原告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苑丹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郭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