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创世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8714号
原告:洛阳创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漫流村技改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军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美,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印,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
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丁焰章。
原告洛阳创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潇独任审判。
原告洛阳创世建材有限公司基于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创世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文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