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933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代理人***,系*****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代理。
被告陕西省康平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工作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沣泾大道西沣东农博园。
被告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电三局,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康平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电三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闫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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