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7991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实习),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5966F。
法定代表人:丁焰章。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延安睿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院9号楼3三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MBBA0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被告延安睿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延安睿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5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6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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