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异18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F座1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非,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99号26门4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津0104执99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叶金馥
审判员  石文华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伟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