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996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F座1门201室。
法定代理人:杨晓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非,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99号26门4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13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京安消防防盗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179548.7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12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12月20日、2022年03月0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机动车信息:本院于2022年03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津RF4880号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3.2021年12月21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2年03月16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179548.73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79548.73元,本院于2022年03月10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颖
审 判 员 李俊貌
审 判 员 张 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贺松
书 记 员 李 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