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元担保有限公司、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元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环球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国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四大街99号26门4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衡,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成衡,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李美英,女,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申请执行人***元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成衡、***、李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3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津0113民初3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赵大琨
审判员  闻 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贺志辉
书记员范朝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