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6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金通财富(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006室。
法定代表人:杨虹,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99号26门4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东,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天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1-A0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东,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信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丰物流园九号仓库一单元-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东,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住天津塘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东,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天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东,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信远物流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天津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东,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东,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东,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女,195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东,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明,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东,天津晟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金通财富(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信远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月17日,案件恢复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金通财富(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信远物流有限公司、***、***、**、***、***、***追索的权利,不再追究其应承担的(2016)津0106民初617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法律责任;二、被执行人***承诺于2030年1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80万元,给付后,申请执行人不再追究其应承担的(2016)津0106民初617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剩余的法律责任;三、签署协议的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以及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06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宝东
审判员 李雪健
审判员 李海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