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26民初473号
原告:***,男,1989年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安图县。
被告:***,男,1983年9月2日出生,现住安图县。
被告:吉林省金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春梅。
被告:吉林省晟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金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晟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