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2796号
原告: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兴合线广东鸿源机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全君,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兴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旺,董事长。
原告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原告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柴晶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