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鸿洋桥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481民初2720号 原告: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兴宁市兴合线广东鸿源机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55915507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鸿洋桥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兴宁市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鸿源机电产业园科技大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MA54KJH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洋桥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鸿洋桥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所拖欠租金2655350元给原告(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的滞纳金114324.72元给原告,上述两项合计:2769674.72元;3、判令被告支付从2023年4月30日至被告付清所拖欠的租金时止,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的滞纳金给原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至2023年7月31日尚欠租金(2425550元包含厂房、装配楼、食堂、招待房、办公楼等全部租赁物)、滞纳金(331023.98元)、2021年厂租发票税费款454245.75元、2022年厂租发票税费款450030元,扣减427149.26元的被告代付水电费(截止至2023年5月),尚欠总金额3233700.47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设立于2020年4月27日,其在设立前租赁原告的楼房(包括厂房、办公楼等),由设立人***作为乙方于2020年4月15日与原告作为甲方签订《鸿源机电租赁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范围及用途、租赁期限、押金及租金金额与支付办法、权利及义务、合权的解除权、退租及结算、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其中租赁范围及用途约定如下:1、甲方将位于梅州兴宁市××内甲方所拥有的部分厂房、办公楼、装配3号楼二楼等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业(以下称“租赁物业”)主要包括1#-6#厂房、办公大楼第二层、装配3号楼第二层、仓库(如有)。其中1#-6#厂房为6间同样面积的厂房,每个厂房长度150米、宽度60米,每个厂房面积约9000平方米。……办公大楼第二层:面积为3151平方米,乙方租赁4#-6#厂房期间,乙方租赁办公楼第二层一半面积的办公室(进大门左侧)即约1400平方米,装配3号二楼面积1100平方米。乙方租赁1#-3#厂房期间,甲方允许乙方租赁3号楼第二层以上未租的面积与办公大楼第四层一半面积的办公室。……双方对确认的面积无异议。 租赁期限约定如下:1、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9年9个月,即从2020年4月15日起至2030年1月14日止。乙方分批次租赁甲方1#-6#厂房。最先租赁5#厂房,每开始租赁一个厂房,乙方支付一个厂房相应押金(即20万元)……2、乙方分批次承租上述物业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押金及租金金额与支付办法约定如下: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万元)作为5#厂房的租赁押金,以后乙方每租赁甲方一个厂房就应当向甲方缴纳押金20万元,如此类推。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至少租赁甲方3个厂房(4#、5#、6#)。2、办公楼(二楼左侧)押金14000元,装配3号楼(第二部分)押金11000元……3、本合同租金(不含税)金额:厂房租金每月10万元/厂房;办公楼、装配楼租金为每月5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算),即办公楼(二楼左侧)每月租金7000元,装配楼(第二层部分)每月租金5500元……5、乙方按月支付租金,乙方应于每月15号之前付清租金。 之后,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在后来签了多份补充协议,甲方依约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依约交付押金和租金。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十)》约定:1、甲方同意将装配1号楼的第二层楼招待房共9套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号:226房、228房、231房、232房、235房、236房、238房、239房、240房)租赁期限自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4日止。租金:每套房800元/月(含水电、税费),自租赁期限开始起即计算租金,乙方以每月15日前付清当月租金。 但后来被告于2022年8月开始拖欠租金,至2022年12月,共欠租金157655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柒万陆仟伍佰伍拾元整),不含滞纳金。 为此,原告去函给被告催付,但被告仅于2023年4月支付了2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影响原告资金周转。 依合同第三条第3项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十一)》第1条计算,今年一季度,被告欠原告租金为: 1、厂房租金:10万元×3个厂房×4月=120万元 2、办公楼租金:7000元×4月=2.8万元 3、装配楼:5500元×4月=2.2万元 4、一号楼第二层招待房9套房租金:800元/月×9套×4月=2.88万元 故2023年1至4月被告欠原告租金为127.88万元。 因此,至目前止,被告共欠原告租金157.655万元+127.88万元=285.535万元-20万元=265.535万元。 另外,合同第八条退租及结算中的第10项约定: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或押金或其他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当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因每月租金为300000元+7000元+5500元+7200元=319700元,所以,至目前止被告应支付违约金为: 1、至2022年9月15日:319700×1×0.03%×30天=2877.3元。 2、至2022年10月15日:319700×2×0.03%×30天=5754.6元 3、至2022年11月15日:319700×3×0.03%×30天=8631.9元。 4、至2022年12月15日:319700×4×0.03%×30天=11509.2元。 5、至2023年1月15日:319700×5×0.03%×30天=14386.5元。 6、至2023年2月15日:319700×6×0.03%×30天=17263.8元。 7、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另行计算):319700元×7×0.03%×(30+16)天=30883.02元。 8、至2023年4月30日:319700×8×0.03%×30天=23018.4元。 因此,滞纳金为114324.72元。拖欠的租金和滞纳金共2769674.72元。 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盼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广东鸿洋桥梁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所诉的拖欠租金数额不对。2023年4月30日后答辩人有支付租金150万元。另答辩人从2021年11月-2023年6月止为被答辩人代缴电费共427149.28元。截止到2023年6月底应欠租金1567600.72元。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发票,金额共计1050.24万元(其中房租759.7万元,水电费281.77万元,加工费8.76万元)。从2021年起,被答辩人开始拖欠答辩人发票,经了解被答辩人欠税款被税务局锁机,导致不能开具发票。答辩人找被答辩人多次交涉未果,由此造成答辩人无进项税款抵扣,额外多缴纳增值税税款72.5万元(根据所欠发票数额计算)。并造成成本费用无法计入税前成本,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收入-成本)×25%计算,损失达262.5万元。答辩人因发票问题咨询税务机关,得到的回复是没取得发票不能冲减成本。根据法律规定,答辩人多缴纳的税款及损失可以与被答辩人诉求的租金进行抵销。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先补齐前期所欠发票后,答辩人再进行支付所欠款项。 三、被答辩人存在阻扰答辩人生产经营的情况。从2023年3月开始,被答辩人控制厂区大门,不允许答辩人生产的产品运出,对答辩人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巨大的影响。货物不能按时交货,造成工期的延误,也造成结算的滞后。更不利于收取货款。望被答辩人取消门禁,让车辆出入,形成良性循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1月11日期间,原告、被告双方分别签署了《鸿源机电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四)》、《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五)》、《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六)》、《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七)》、《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八)》、《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十)》、《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十一)》。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4#、5#、6#厂房、办公楼大楼2楼左侧、职工食堂、招待房等物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截止至2023年7月31日被告仍欠原告租金2425550元,同时应扣减截止至2023年5月被告代原告支付的427149.26元水电费。但被告提出因原告的原因未开相应发票1200多万元给被告,导致其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抵扣合计350多万元,故主张抵扣,否则继续支付租金,被告又继续拖欠发票的情况下,其方的损失将越来越大,原告应补齐前期所欠发票且抵扣后其才支付所欠款项。原告对此则称确实从2021年起没有将水电、租金发票1000多万元开具给原告,是因为原告未纳税导致无法开具发票,但其不同意从本案中抵扣。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2、《鸿源机电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标的交接确认单复印件、《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至(十一)》(注:无三和九),3、催款函,4、被告营业执照、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筹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5、广东鸿洋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与鸿源机电款项明细表(含附件1、2、3、4、5);被告提交的证据:2021年起已付款项未开发票金额标及本院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均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自2022年8月开始拖欠租金,被告在庭审中也承认确实仍欠原告租金,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从2021年起长期因自身未缴纳税费给税务机关导致无法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原告系从2021年开始拖欠被告发票,而被告系从2022年8月开始未支付租金,原告拖欠被告发票在前,被告未支付租金在后,且原告自称系因自身未缴纳税费而被税务机关拒绝开票,而原告无法开具发票给被告必然导致被告的税费成本大量增加(比如:企业所得税因无发票应按未有发票金额的25%征收所得税等),民事主体是平等主体,如果仅仅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给原告,而原告又拖欠被告发票,将进一步导致被告的税费损失增加,导致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为更好地平衡各市场主体的权益,敦促各市场主体积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因原告前期已大量拖欠被告的发票,加之原告对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不同意赔偿或者抵扣的情况下,可视为后续的租金支付未达到支付条件,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3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