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1481民初738号
原告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广东嘉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何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广东嘉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何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广东嘉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何杰、***辨称
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