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12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十四楼15A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东路76号卧***春天A栋19层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汉坤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十四楼15A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坤***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坤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7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武汉坤***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坤***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