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7865号
原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东路76号卧***春天A栋19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18077781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南路38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752300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东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东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