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5116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东路76号卧***春天A栋19层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南路38号(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东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东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