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4688号 原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东路76号卧***春天A栋19层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南路38号(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东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东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