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5845号之一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创业园9号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东路76号卧***春天A栋19层19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安恒创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大楼1202。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玖鑫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红安恒创旅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