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81民初1591号
原告:广州腾飞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民安路47号东一商贸城A座三楼3F39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广州腾飞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腾飞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9.56元,由原告广州腾飞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49.56元,本院不予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