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1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昌水建筑有限公司(承继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公司债权债务),住所地上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二毛环岛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红,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排水服务中心(原北京市昌平区污水治理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路昌平区水务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1号广电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昌水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水公司,承继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公司债权债务,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燕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被上诉人张淑红、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排水服务中心(原北京市昌平区污水治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污水管理中心)、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15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路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同一工程燕龙公司施工在前,路桥公司施工在后,是路桥公司造成污水管道被水泥袋堵塞,无证据证明是燕龙公司造成污水管破裂。
路桥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张淑红辩称,我有意见,但是我没有提出上诉。
污水管理中心述称,我方没有意见。
新农村建设中心未到庭亦未发表辩论意见。
张淑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污水管理中心、新农村建设中心、燕龙公司、路桥公司向张淑红支付维修腾空费用5000元;2.判令污水管理中心、新农村建设中心、燕龙公司、路桥公司向张淑红支付室内房屋维修费用2万元;3.判令污水管理中心、新农村建设中心、燕龙公司、路桥公司向张淑红支付外墙维修费5000元;4.判令污水管理中心、新农村建设中心、燕龙公司、路桥公司向张淑红支付误工费用9000元;5.诉讼费、鉴定费由污水管理中心、新农村建设中心、燕龙公司、路桥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13日,污水管理中心(发包人)通过招投标方式与燕龙公司(承包人)签订《昌平区2019年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工程施工(三标段)施工合同》,约定燕龙公司对昌平区2019年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工程(三标段)的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若工程移交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020年7月24日,新农村建设中心(发包人)与路桥公司(承包人)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昌平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施工)第一标段,工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工程内容:路面铺装、绿化工程、管线工程、新建路灯、新建公厕、墙立面粉饰等基础设施。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燕龙公司(甲方)与路桥公司(乙方)于2020年9月4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燕龙公司施工的昌平区2019年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工程(三标)段和路桥公司施工的美丽乡村项目关于***、上东廓、下东廓同槽施工。甲方负责破路开槽、HDPE双壁波纹管安装、回填,乙方负责给水管道PE管安装;污水沟槽回填至给水管道安装深度时,由乙方继续给水管道安装,待给水管道安装施工完成后由甲方施工单位负责回填到设计高程。给水管在安装前要进行打压试验,符合要求时再进行管道安装,甲方在回填给水管道上方时,应注意对给水管线予以保护,回填完成后,若给水管道再次做打压试验时出现问题,经双方共同查验根据具体原因明确责任。乙方施工时需保证人员并对沟槽安全负责。为减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便于居民出行,同槽施工必须当天开挖当天回填。燕龙公司和路桥公司对张淑红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下东廓村100号房屋东侧分别进行了污水施工和自来水施工。
2021年1月21日,张淑红发现自家房屋北房东房山外侧与地面相接处向外冒水,到下东廓村委会寻求帮助,要求查找原因。后燕龙公司及路桥公司的负责人到场,通过破路开挖,发现污水管破裂,造成污水管淤堵,导致张淑红家的污水不能顺畅排到污水井,而倒灌并渗入其房屋周边。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至现场进行勘验,因发生堵漏事件后,在寻找原因时,已经破路开挖,但仍未修复。经勘验,破损的污水管道暴露在外,位于水表井与污水井之间,管道破损处有塑料袋堵塞。燕龙公司称施工过程中发现张淑红家原来接入检查井的污水管老化、易破坏,于是将户外老化部分污水管进行更换。本段施工过程中,上水施工(即路桥施工)与污水施工同槽施工,污水施工完成后对路面进行回填恢复。燕龙公司称破裂的污水管位于水表井和污水井中间,其认为路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在张淑红家新更换的户管位置砌筑上水井,使张淑红家接入检查井的部分户管悬空在水表井内,致使水表井与检查井之间的污水管因受力不均发生断裂。路桥公司对该说法不予认可,其认为路桥公司修建的给水分户检修井位于张淑红房屋与污水管道破裂处之间,污水井位于污水管道破损处东侧外,在给水检修井上方穿过的污水管道没有破裂,给水检修井没有沉降或者其他毁损,且给水检修井的修建位置系下东廓村指定。同时,路桥公司称污水管道上方的结构为:一层素土(普通土)、一层二灰(石灰、水泥),最上层为沥青材料路面面层。素土层、二灰层均由燕龙公司填筑施工,路桥公司封填沥青路面材料。燕龙公司曾因高程问题(形成倒灌,无法排水),对本段管道挖开进行二次降管施工。另,污水管道埋深不符合污水施工深度要求,可能因寒冬造成结冰将污水管冻裂。关于四间北房室内受损情况,主要是东侧卧室、卫生间及客厅部分受损,东侧卧室、客厅墙体北墙、东墙墙皮存在脱落、洇水痕迹,卫生间部分墙面砖由胶带固定。西侧卧室北墙墙皮存在脱落情况。
关于污水管道破裂原因,各方意见不一,本院释明燕龙公司和路桥公司启动鉴定程序,双方均同意,但均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终止此次鉴定工作。
张淑红称因管道破坏,导致渗水,自家房屋受损,并申请对房屋维修方案及修复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房屋(包括案外人**的房屋)维修方案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2022-司051-SF-051-3《***定意见书》,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建议修复方案:5.1.1回填土修复方案(1)修复方法:采用3:7灰土进行回填。(2)修复范围:卫生间2(3)建议修复方案:1)在修复之前先将室内家具、卫生器具等移除,拆除室内地面,拆除与卧室2隔墙,将回填土进行开挖至天然地基。2)填土前,应将基土上的洞穴或基底表面上的垃圾等杂物都处理完毕,清除干净。3)检验3:7灰土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土料的含水量是否在控制的范围内;如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晒或均匀掺入干土等措施;如遇填料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预先洒水润湿等措施。4)填土应分层铺摊和夯实。每层铺土的厚度应根据土质、密实度要求和机具性能确定。一般打夯机每层铺土厚度为200mm~250mm;人工打夯不超过150mm。每层铺摊后,随之耙平。回填土每层至少夯打三遍。打夯应一夯压半夯,夯夯连接,纵横交叉。并且严禁用水浇使土下沉的方法。5)回填土每层夯实后,应按照规范规定进行环刀取样,实测回填土的最大干密度,达到要求后再铺上一层的土。填土完成后,应进行表面拉线找平,高的地方依线铲平,低的地方补土夯实。6)采用粗粒土重新施工垫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95mm。7)按照原有位置重新施工木龙骨隔墙。5.1.2墙砖及地砖修复方案(1)修复范围:卫生间2。(2)建议修复方案:1)将上述修复范围内房间的墙面砖及地面砖拆除备用,拆除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砖的破坏;2)剔凿掉原有粘结层,将基层表面清理干净;3)在地面做一层砂浆找平层,注意向地漏位置找坡,坡度不小于2%;4)镶贴墙砖前预先划线排砖,把非整砖排在不明显的阴角处;5)重新铺设、粘贴墙砖(自地面数第一排墙砖在地砖铺贴完后再镶贴,保证墙砖压地砖);6)做好勾缝、清理工作(粘贴完后检查应无空鼓情况,表面平整度、接缝高低差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7)铺贴地砖前预先划线排砖,把非整砖排在不明显的阴角处;8)重新铺设、粘贴地砖;9)做好勾缝、清理工作(粘贴完后检查应无空鼓情况,表面平整度、接缝高低差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5.1.3抹灰层修复方案(1)修复范围:卧室2东墙;客厅北墙、西墙高度1m以下区域。(2)建议修复方案:1)拆除原有踢脚线,将整面墙剔凿至墙体基层(砖面层);2)将基层表面清理干净,坑洼处填嵌平整;3)重新刮涂抹灰,打点冲筋,分层分遍抹平,抹灰层厚度应与原厚度基本一致,抹灰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2.5。5.1.4饰面层修复方案(1)修复范围:卧室2东墙、北墙、西墙;客厅东墙、北墙、西墙;卧室1北墙。(2)建议修复方案:1)清除开裂石膏线和原有的饰面层、踢脚线;2)待抹灰层施工完毕后,分层分遍涂刮腻子并打磨;3)选用与原状颜色一致的涂料重新涂刷,涂刷最后一遍涂料时应覆盖整个顶板与墙面;4)重新安装瓷砖踢脚线及石膏线。5.1.5验收上述修复方案施工前,应保证污水管可正常排出污水,不再渗漏。上述修复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相关施工工序,考虑施工顺序及先后。施工完毕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注:1、上述方案为根据本工程现场勘验情况所出具的建议性修复方案,方案的实施应当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施工前应出具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相关技术规程操作。2、我单位提出的方案为从工程技术角度出发,解决相应的问题。3、修复过程中注意对其它成品进行保护。4、修复过程中涉及其它的拆除或安装项目,应在修复后予以恢复原状。5、修复过程中所用的新材料应尽量与原有材料的品牌、规格、性能相同。6、修复过程中的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7、修复过程中应考虑各项修复工艺的先后顺序,以免出现返工情况。8、我单位提出的方案为建议性方案之一,因此修复方案不局限于本方案,但应综合考虑各方案的经济效益,采用安全可行与经济适用的修复方案。案外人**花费鉴定费15000元。
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下东廓村100号房屋维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华银【2022】造价鉴字第02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将本案张淑红所有的房屋维修造价和另案**所有的房屋维修造价进行区分,其中张淑红房屋的维修造价为4280.6元,案外人**房屋的维修造价为29265.19元。张淑红为此花费4500元鉴定费。
张淑红对上述两份鉴定意见提出异议:1、关于北房四间外墙保温墙受损情况未体现在鉴定意见中。2、关于卫生间2和卧室2(挨近街道那侧)受破损地下土修复范围的异议。2.1卫生间2和卧室2在房屋结构上本属于一间房屋,只是在装修时在地面上安装了隔断墙作为使用功能区分。根据卫生间2下水管道的位置,同时根据卫生间2与卧室2北墙面、南墙面、北墙与南墙顶板阴角处、地面、踢脚线破损程度呈现的状态相似,我方认为回填土修复范围仅认定为《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第一版确认单》中的2.89立方米过少。卫生间2和卧室2本为一间房,同一个地基,地下土同时遭到破坏和污染,同时反臭味,相关机构需从房间原本结构上整体考虑。3、关于由房屋地下、地面、墙面、隔断墙、顶板阴角、踢脚线等修复带来的相关房间设施物品的破损、采购、拆除、组装、搬运、运输、清理、工程结束后的保洁等工作产生的费用,需要相关机构依据居民生活通识考虑并计算在工程修复造价内。4、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定意见书》中“5.1.2墙砖及地砖修复方案”提到的“拆除备用,拆除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砖的破坏”,我方在咨询建筑工程施工队某负责人后了解到,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即使能够保留下几块完整的地砖墙砖,考虑到铺砖后的整体外观效果,保留下的几块砖也无法再次使用。需要相关机构在确认修复工程项目和价格时考虑到此内容。5、关于修复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和运输费用需要相关机构在确认修复工程项目时计算到此部分内容。我村不允许村民将自家建筑垃圾倒入村内任何地点,村委会要求村民必须运到合规地点进行处理。在《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第一版确认单》中体现的“场内余(亏)土运输300米”,是不符合现今农村管理规定的。我方了解到运输建筑垃圾的市场行情是1400元/卡车。需要相关机构在确认修复工程项目和价格时重新规划和计算此部分内容。6、关于卫生间2需要拆除、搬移的物品设施有:**60L太阳能热水器1个(需请工人拆除和安装),淋浴花洒1个(拆除后无法使用),排风扇1个(需请工人拆除和安装),*****桶1个(拆除后无法使用),***莎1米宽洗脸盘1个(拆除后无法使用),九牧台式盆冷热水龙头1个(拆除后无法使用),九牧防臭下水器1个(拆除后无法使用),九牧防臭下水管1个(拆除后无法使用),******铝****架1个(拆除后变形无法使用),***莎不锈钢**双层三角架1个(需请工人拆除和安装),*****镜1个(拆除后无法使用),不锈钢地漏3个(拆除后无法使用)。需要相关机构在确认修复工程项目和价格时计算到此部分内容。7、关于卧室2需要拆除、搬移、再组装的大型家具有:推拉门大衣柜1个(需聘请专业工人拆卸、搬运和组装),2米宽双人床1个(需聘请专业工人拆卸、搬运和组装),其他物品设施的搬运(需聘请工人);关于卧室1需要聘请工人搬移的家具有:推拉门大衣柜1个,2米宽双人床1个,1.4米多功能化妆台兼写字台1个。需要相关机构在确认修复工程项目和价格时计算到以上连带产生的费用。8、关于2022年4月13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验时须聘请专业工人对地面进行开凿深挖产生的费用400元,需要相关机构在确认修复工程项目和价格时计算在内。9、关于由房屋受破损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出租和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具体可对照我方已提交的证据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此部分内容。10、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定意见书》中“五、修复方案”提及的工程达到国家标准的验收工作的负责机构需要谁来聘请和支付费用?需要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此部分内容。
针对张淑红提出的异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回复《***定说明函》:1.对张淑红提出的第一点异议回复如下:我单位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出具建议修复方案。现场张淑红、污水管理中心、新农村建设中心、燕龙公司、路桥公司各方在场时,张淑红未提及房屋外墙外保温存在渗漏水痕迹及局部破损的内容。污水管理中心、新农村建设中心、燕龙公司、路桥公司签字确认离场后,张淑红**:“张淑红房屋外墙自地面至2~3米高度范围洇湿。北墙、东墙、西墙做法为水泥面外直接粘贴保温层,保温层外刷抹灰层。保温材料为白色聚苯板”,我单位进行记录。如需确认该项内容,可申请补充鉴定,我单位会委派相关工程师到现场补充勘验并记录相关情况,并烦请贵院协调各方当事人到场确认。2.对张淑红提出的第二点异议回复如下: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污水管与卫生间2、卧室2的位置关系,确定回填土修复范围为卫生间2。3.对张淑红提出的第四点异议回复如下:我单位以经济环保为原则出具修复方案。拆除过程对砖的破坏情况与施工人员工艺水平相关,我单位无法判断。4.张淑红提出的其余问题与我单位本次出具的修复意见无关,我单位不作回复。
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针对张淑红的上述异议在鉴定意见书中回应:1.关于鉴定范围的问题,现场勘验过程中,张淑红方提出外墙保温应进行修复,由于该项目未包含在质量建议修复方案项目中,本次鉴定数据暂不包括相关项目的修复造价。2.关于材料利旧的问题,涉及墙地砖材料费项目,质量建议修复方案中没有明确利旧材料比例,张淑红方认为所有材料均不能利旧,我公司将所有墙地砖材料费用进行单独列项,供委托单位认定使用。3.关于间接拆除及恢复的问题,涉及**架、镜子、洗脸盆、地漏、太阳能热水器、淋浴花洒等内容,其属于修复工程的关联施工项目,但由于我公司进入现场勘验时,相关内容已经被拆除,所以本鉴定数据中我公司依据张淑红方提供的内容及施工参数进行计价,供委托单位参考使用。4.关于施工参数不明确的问题,涉及开挖房屋地基的深度,质量建议修复方案未明确地基深度,张淑红方提供数据为地面以下1.1米,而常规北方冻土深度为0.8米,鉴于该数据缺少证据材料,我公司分别按张淑红方及常规工法地基深度进行计算,供委托单位参考使用。5.关于渣土运输处理的问题,由于渣土处理机构的不确定性,针对本案渣土运输距离,我公司暂照运距15km考虑,并结合京发改[2013]2662号文件进行计价。张淑红方认为该村渣土外运费用为1400元/车,应按实际情况进行计价,建议委托单位联系下东廓村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酌情采用鉴定数据。6.关于无法鉴定的问题,涉及张淑红方提供的连带损失清单中的卫生间2防臭下水管费用37元、卫生间2不锈钢**双层三脚架50元、验收工作及验收费、衣柜床及写字台费用1600元、租金损失27600元等内容,由于相关内容缺少证据材料,或其不属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内容未包含在本修复造价数据中。
经询问,张淑红称目前房屋已经拆除重建,外墙保温无法再行鉴定,其认为外墙保温造价为5000元。燕龙公司和路桥公司表示可以由法院酌情认定该部分造价。同时,本院向北京市百善镇下东廓村委会了解,该村不允许村民将自家建筑垃圾倒入村内任何地点,须运至合规地点进行处理。村里可提供农用自卸四轮车装卸运输服务,每车600元。
另查一,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下东廓村100号院内北房东边两间、东房三间、南房东边两间系**继承其父***的遗产得来。该院内北房西边两间、西房三间、南房西侧两间系张淑红与***离婚时分得的房产。张淑红系**之母。**已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另案起诉本案污水管理中心、新农村建设中心、燕龙公司、路桥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张淑红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出租人为**、张淑红,承租人为**,证明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下东廓村100号院内北房四间、东房两间和西房三间租给案外人**,租期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9年11月25日,年租金5.5万元,因污水管理中心、新农村建设中心、燕龙公司、路桥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张淑红租金损失。经询问,案外人**称渗水事件发生后,租户并未退租,其给租户降低租金标准,产生租金损失。
另查二,截至事故发生时,燕龙公司的污水施工工程及路桥公司的给水工程尚未竣工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侵权责任主体是谁,承担何种侵权责任;2、张淑红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侵权责任主体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淑红家的房屋受损系因为污水管道破裂导致污水渗漏引起的,而污水管道系燕龙公司施工并维护管理的,故燕龙公司作为管道的施工方、维护管理者对于管道破裂存在一定过错,对管道破裂导致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燕龙公司主张污水管道破裂系路桥公司同槽施工修建水表检查井导致污水管道悬空,受力不均而破裂,路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经本院释明,燕龙公司虽提起对污水管道破裂的原因进行鉴定,但其拒绝交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未果,因管道破裂的原因可能有多种,虽燕龙公司和路桥公司同槽施工不符合相关规范,但同槽施工方式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在燕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管道破裂系他方原因所致或有他方原因介入共同所致的前提下,不能将污水管道破裂产生的侵权责任强加给路桥公司,故燕龙公司的该项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燕龙公司应自行承担损害赔偿后果。
因污水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污水治理中心作为发包方并非污水管道的管理与维护者,对于管道破裂不存在过错,故张淑红主张污水治理中心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理,新农村建设中心作为给水工程的发包方,并非污水管道的施工、管理、维护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污水管道破裂存在过错,故张淑红主张新农村建设中心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张淑红的损失如何认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关于张淑红主张的维修费及腾空费用,本院参考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和造价鉴定意见予以确定。其中,维修过程中的关联施工项目,如家具的成品保护、家具设备的拆除及安装工程,鉴定机构均予以考虑,本院认为该部分系施工中必要的项目,该部分费用均予以认定。关于渣土运输处理问题,考虑张淑红房屋修复范围、工程量及产生的垃圾量,结合案外人**房屋维修方案,本院参照鉴定意见计算该项。关于张淑红主张外墙保温维修费一节,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及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可知张淑红位于西侧房屋受损较小,且本院在审理案外人**一案中亦考虑了房屋整体保温情况,故本案中不再支持外墙保温的费用。
关于张淑红主张污水管理中心、新农村建设中心、燕龙公司、路桥公司支付房屋空置期租金损失一节,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淑红自认渗水事件发生后,租户并未退租,虽其**给租户降低租金标准,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租金有损失,故张淑红主张租金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淑红主张误工费一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淑红房屋维修费4280.6元;二、驳回张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案审理期间,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公司全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至北京昌水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昌水建筑有限公司承继全部债权债务,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公司注销。北京市昌平区污水治理管理中心改名为北京市昌平区排水服务中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淑红的房屋损失是因污水管道破裂堵塞引起,昌水公司作为污水管道的施工方和维护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昌水公司主张是路政公司施工导致的污水管道破裂堵塞,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本院释明亦未交纳鉴定费用,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昌水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昌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昌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斌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何 悦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