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4628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作出的(2023)京02民终46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京02民终4628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首部***委托诉讼代理人下方增加一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第一页倒数第6行“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补正为“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