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0291号
原告:***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三桥路327号2-1、2-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飞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飞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按时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飞管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