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6910号之一 原告:***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岗区西韩岭乡三井村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净,***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北***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