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6910号之一
原告:***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岗区西韩岭乡三井村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净,***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北***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