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内0723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国道332线阿里河至库布春林场段一级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7民终24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1408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5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余额共计24247.3元,缴纳执行费2043元后剩余部分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国道332线阿里河至库布春林场段一级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开户户名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150501617536XXXXXXXX结算账户内工程款136977.25元,后被执行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国道332线阿里河至库布春林场段一级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向本院申请自行汇款至本院执行账户并将本院扣划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数额退回,因该项目部已主动履行到账,本院将扣划数额退回至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现本院已将本案全部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7民终24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附相关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