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4279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三方(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儿子。
被告:杭州元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钱塘区***道19号大街571号4幢C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9331636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639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元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