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2民初1114号
原告:张x,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x与被告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张x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周xx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巩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