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溧阳市吉翔建筑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3626号之一
原告:溧阳市吉翔建筑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景豪公寓2幢609室。
法定代表人:葛梦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波,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幢11层。
负责人:邓从春。
被告: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幢11层。
法定代表人:尹奕辰。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吉翔建筑设备配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市吉翔建筑设备配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溧阳市吉翔建筑设备配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吉翔建筑设备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溧阳市吉翔建筑设备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时建
人民陪审员  宋 捷
人民陪审员  王素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 洋
书 记 员  高欣梅